一直以来,煤电机组运转不受自然条件影响,稳定的出力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与平稳运行提供着保障。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社会用电量增长开始减速,加上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崛起,煤电机组开始越来越频繁地接到电力公司低负荷运行甚至停机的安排,机组设备闲置率普遍提高。
2014年,火电项目审批权下放,2015年火电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地方政府对于煤电项目的投资热情迅速提高。虽然电力项目建设周期长,“十三五”期间仍将有近2亿千瓦煤电项目建成投产。
早在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向有关部门明确了一项治理雾霾的“硬任务”: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超低排放是通过多污染物高效协同控制技术,使燃煤机组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低于我国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定标准,而接近或达到天然气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
据了解,全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完成后,每年可节约原煤约1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亿吨,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可降低60%左右。
过剩“急刹车”来得及时
煤电“过剩”也许在未来几年内还要为人诟病,但“污染”的帽子,煤电摘得很坚决。煤电过剩问题在今年盖棺定论,“急刹车”来得及时。截至今年11月,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装机容量15.7亿千瓦,火电10.4亿千瓦,其中燃煤机组约占9亿千瓦左右。
2014年被称作“超低排放”元年,明确了“超低排放”的概念,开始了最初的尝试。2015年则是各种技术路线在各种容量等级机组上的探索与推广,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根据统计,2015年全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助力电力行业减排成效显著,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此前排放峰值相比,分别下降了93.3%、85.2%、82.0%。
2016年,“超低排放”改造结束了蹒跚学步,开始奔跑。超低排放改造时限提前,东、中、西部地区满足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要分别于2017、2018、2020年前完成相应改造工作。“将自己打造为比燃气发电还清洁的电源”已是煤电谋求生存必须要走的道路。
超低排放有技术有问题
从实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来看,采用的超低排放技术或措施主要分为以下3类:
一是对已有技术和设备的潜力进行挖掘、辅机改造、系统优化,如对脱硫除雾器、电除尘器电源和电极进行改造;
二是设备扩容,增大裕度或者是将原来过小的裕度恢复正常,如增加脱硫塔或其喷淋层、增加脱硝催化剂层数、增加湿式电除尘器等;
三是采用热值高、灰分低、硫分低的优质煤,如很多电厂未对脱硫设施进行改造仍能实现二氧化硫超低排放,多是由于近年来煤炭市场向好、煤质趋好等前端利好因素的贡献。
总的来看,上述超低排放技术措施仍主要采用电除尘器、布袋(电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等,基本上没有创新性、革命性技术的出现。
而从煤电超低排放本身来,还存在法律和监管等问题:
首先是法律的问题。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防治法》,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判定应该用排放标准衡量,达标即为合法,超标违法并承担相应责任。而目前对煤电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多是以行政文件要求为主,仅有部分省市采用地方标准形式。
其次是监管问题。颗粒物参比方法所采用的手工采样重量法是基于颗粒物排放浓度大于20mg/m3进行采样分析,当浓度小于20mg/m3时,手工测量误差相对较大。此外还有监测断面选取、定期维护、人员能力等影响精度因素。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的进程和精度。
节能减排政策多样有效
早在2014年5月,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曾提出具体目标: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鼓励燃煤电厂自愿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从价格、财税、融资等方面,提出了四项配套政策,对燃煤电厂给予了支持和鼓励。
国家能源局、环保部于2016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将改造任务分解细化。
2016年7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加快缩减煤电机组非市场化电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煤电计划,合理确定优先购电、优先发电等内容。
2016年12月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要力争将煤电装机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取消和推迟煤电建设项目1.5亿千瓦以上。至此,煤电企业依靠扩大装机规模寻求发展的时代已宣告结束。
转型需变被动为主动
当变革开始、辉煌不再,煤电不得不走出“舒适圈”,迎接竞争激烈却富有生机的未来:
所以,首先要尽快开展超低排放综合效果的系统研究与评估。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及价格管理部门、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相关单位,对超低排放系统性问题进行评估和深入研究,主要包括:超低排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其对技术的影响、系统及设备的可靠性等问题。
其次,要适时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深入研究和系统评估的基础上,修订《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超低排放行政要求纳入法制轨道。依据对不同地区、不同机组的要求,结合技术现状,在标准中明确差异化要求。同时,继续完善超低排放监测、监管、技术标准体系。
再次,要提前部署超低排放技术研发。要尽快开展超低排放相关技术研发,要注意这些新技术既能减少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排放,又要尽量避免氨逃逸、二氧化碳和三氧化硫排放增加等现象,同时考虑成本降低问题。
最后,要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应因地制宜、因技术经济条件支撑和当地电力供需等情况,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稳步有序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避免环境效益差、经济代价大、能源消耗高、二次污染多的超低排放改造。
而且,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发电企业开始意识到,电厂能卖的不只是电!2016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发布了《热电联产管理办法》,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
从过去只闷头发电到今天主动卖电,传统意义上的燃煤电厂正在实实在在地转型,并且燃煤电厂的潜力得到不断挖掘,煤电企业也开始逐渐转型为区域性的综合能源服务商,这也许正是煤电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最为直接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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