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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交易结算三大规则出台,全国碳市场建设冲刺

作者:中企碳中和服务网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时间:2021-05-23 18:22:51

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讯:
上海、湖北两地机构可能还会据此作进一步的细化,出台实施细则、指引之类的文件。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6月底前将上线,新的运行规则也相应敲定,以保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5月19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份文件,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并明确上述三份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与去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内容其实精简了许多。”一位熟悉碳市场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三个文件中有些条款写得没有特别细,上海、湖北两地机构可能还会据此作进一步的细化,出台实施细则、指引之类的文件。”比如,针对风控、信息公开、违规违约等,这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
 
三环节搭设制度框架
 
据相关编制组介绍,根据国外和国内试点省市碳市场建设经验,碳交易立法及有关配套制度文件的出台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是全国碳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但此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上述环节和全国碳市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亟须从制度层面对全国碳市场登记、交易、结算的基本要求和各方权责等做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对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管理的规定将另行出台,此次新规中登记、交易和结算的对象限定于碳排放权(体现为排放配额),不涉及对CCER交易的监督管理。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对于企业层面普遍关注的抵销机制问题,《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CCER抵销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CCER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销登记。
 
编制组介绍,抵销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使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或其他减排指标抵销碳排放量,可有效降低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成本。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均允许使用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CCER进行碳排放权抵销。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此前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抵销比例不超过其经核查碳排放量的5%”。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
 
根据交易规则,从交易方式而言,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其实,碳交易在地方试点市场有许多交易方式,最终全国碳市场会采用协议转让和单向竞价的交易方式,这是比较适合应用在刚起步的初期市场上的。”业内人士表示。
 
交易规则的另一大亮点是设立“风险管理”板块。其中,第十八条提出,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建立市场调节保护机制。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触发调节保护机制时,可以采取公开市场操作、调节CCER使用方式等措施,进行必要的市场调节。
 
前述业内人士表示,之前像北京试点也有一些调节保护的内容,但并不是所有试点都涉及。生态环境部设立整体的保护机制,具体执行可能还是交给交易所。
 
此外,交易规则还提出,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应当设定不同交易方式的涨跌幅比例,并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比例进行调整等。
 
前述人士分析称,此前各地试点都有设置涨跌幅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就像股票一样。交易方式不一样,涨跌幅限制也有所不同,有10%、30%等限制,“全国市场的话,大概率也会参考试点,但还没最终决定”。
 
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规定,注册登记机构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结算协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
 
编制组介绍,上述新规体现“企业自证”原则,“责任关口前移,强化企业责任”,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进行核查和监督检查。
 
发电企业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其排放数据管理更规范、更完善。图为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外景。(摄影/章轲)
发电企业主要是大型国有企业,其排放数据管理更规范、更完善。图为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外景。(摄影/章轲)
 
离千亿市场还有多远
 
2011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省、广东省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全国碳市场建设探索经验。
 
专家介绍,参与试点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机制。如制定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碳市场管理办法、全国第一个温室气体核查指南,从总量、分配、交易、核查等方面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碳市场制度,实现了连续7年100%履约,这在全国是比较超前的。
 
但几年试点下来,总量控制效果仍不够明显,和欧盟碳市场减排效果相比差距比较大,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碳市场构建的目的是控制碳排放总量,是节能减排。“7个试点,由最初的宽松到逐渐收紧,总体上还是偏总量宽松的”。
 
上述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配额分配方式较为单一,以免费发放为主,虽然有的地方也有一些拍卖,但比例不高未发挥很大作用。
 
还有专家介绍,目前各碳交易市场的实际成交量依然低于预期,活跃度不够,大多数被列在“自愿参与名单”中的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每天几百吨的交易额远远达不到市场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环境金融学院教授蓝虹此前对媒体表示,加大碳交易市场活跃性,需要加强参与主体的差异性,只有各行业企业都参与进来,相互之间能耗技术、排放水平差异较大,才会需要进行越来越多的交易。
 
从今年1月1日起,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截至今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涉及2225家发电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该范围还将逐步扩大,最终覆盖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和国内民用航空等八个行业。”中国国际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核心专家组成员张建宇说。
 
市场预期,到“十四五”末,一个交易额有望超千亿的全球最大碳市场将在中国建成。
 
张建宇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实现低成本碳减排的关键。”短期来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通过为碳排放设定价格,增加了低效率企业的成本,为高效清洁企业提供了激励机制。长期来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会影响未来的投资方向,让长期的投资更倾向于清洁低碳,最终助力实现碳中和目标。
 
“可以看到,这次发布的管理规则在以前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对碳排放权的登记、交易、结算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更全面的修补。但是我认为核心不在于细化规定,而是执行。”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第一财经表示,管理规则的可执行度、实际执行力度都是要着重考虑的因素。
 
林伯强称,以结算环节为例,此前由于一些试点地区的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恶意拖欠或逃避支付相关款项,却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造成财产和市场公平损失。他强调,碳不同于一般货品,它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资产,因此各环节的监管更为重要。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开始建立,许多问题将在管理过程中浮现,以后这个管理规定可能还会继续修改。关键是有了办法,市场要尽快动起来,把规定落到实处。”林伯强说。

关键字:   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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