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讯:
在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的大背景下,碳交易、碳金融将遇到大有可为的机遇期,其对于碳市场资产配置、价格发现、风险管理等意义重大,助推绿色低碳发展。
一、碳交易的国际发展
1992年,150多个国家便已经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设定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框架公约》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以此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且作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具体的实施纲领。议定书明确的规定了,要求减排的六种温室气体以及各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量化指标,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在六种温室气体中,又以二氧化碳位首位,因此,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位计算单位。
2005年《巴黎协定》制定了“只进不退”的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建立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建立从2023年开始每5年对各国行动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的约束机制。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等完整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
二、碳交易的概念
碳交易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统称,通过市场化的碳排放交易价格,引导企业选择最优化的节碳方法,从而实现从高能耗向低能耗的转型。
按交易标的物不同,碳市场主要是分两类:
基于配额的市场
配额市场的交易标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下的排放配额,政府通过设定配额的上限直接约束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量。是碳市场最核心,最基础的组成部分。京都协定书下的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ET),以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配额,分配数量单位即是一种基于配额的交易市场。
基于抵消信用的市场
基于抵消信用的市场标是核证减排量,是政府基于减排或者吸收温室气体项目而生成的核证减排量,也是配额市场的补充。
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或者成本过高时,可以通过买入排放权来缓解约束或者降低减排的直接成本。
三、中国的碳交易发展与机制
(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初步建立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主要为政府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由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和委托机构管理,创造和分配碳排放权配额和已审定备案项目的减排量两类基础性碳资产,也可以称为碳信用,企业碳资产业主要指的就是这两种碳信用。
二级碳市场是碳资产现货和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流转市场,也是整个碳市场的枢纽。二级市场有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OTC场外教易市场两部分。场内交易指的是经任何备案的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碳资产交易,这种交易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价格主要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是一种规范化的交易形式,而场外交易又称为柜台交易,指的是交易场所以外进行的各种碳资产交易活动,采取非竞价的交易方式,价格有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二)、碳排放权
根据《管理办法》的定义“碳排放权”系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碳排放配额。从核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品为碳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每年业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来抵消配额的清缴,但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配额的5%,同时,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可以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碳配额的取得
配额有免费和有偿两种分配方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该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履行清缴碳排放配额义务、重点排放单位之间或与符合规定的机构或个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环节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碳配额清缴履约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清缴义务,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且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如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该义务,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由于清缴义务的强制性,碳排放配额一直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最活跃的交易品种。
碳配额自愿注销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碳配额的交易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交易规则》第六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是“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的交易模式,这符合我国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建制。上海环交易所《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中明确了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四、相关企业的风险
由于碳市场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市场,虽然近几年发展速度快,但是与其他的完备金融市场相比,发展历史较短,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完全成熟,受政府行为影响较大,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会面临一定的风险:
履约风险
有的排控企业或许在减排履约过程中,会面临减排工具不足的风险,这些减排工具如不能如约达到控排企业手中,或者企业无法完成履约进而遭受经济损失。再如CDM市场中某些缺乏资质的企业通过贷款融资维持项目,而一旦CDM项目出现问题,将引起后续一系列的风险。减排工具和相关监管信息的缺失,导致控排企业出现违约风险的外部因素,是不可控的,只有加强碳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才能降低此类风险。而清缴履约的时间窗口,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碳资产价格周期性波动。因此,企业如果应对市场波动能力不足,或不了解自身排控情况,也会面临履约风险。
滥用市场风险
在欧盟碳市场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类似内幕交易、碳补贴欺诈以及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等进行的暗箱操作,如利用网络钓鱼软件/黑客攻击系统等窃取企业账户中的配额或核证的减排额。最典型的就是发生在欧洲市场的增值税欺诈案件,碳市场中如出现的这类犯罪行为,对控排企业来说将面临最为严厉的惩罚。上述欧盟发生过的案件亦是我国碳市场发展进程中的前车之鉴,应当引起重视。
合规风险
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对于各经济部门也带来了挑战与机遇。对于电力及能源密集型行业,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是应对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最基本的应对措施,同时,相关规则的陆续出台,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环境合规要求。
一方面,《管理办法》设定了重点排放单位企业自证的合规义务。
另一方面,《管理办法》也细化责任追究情形,多手段加大惩戒力度。
关键字: 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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