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6月,国际海事组织MEPC76届会议通过了船舶温室气体短期减排措施,形成了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并将于2023年全面实施。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出台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相关修正案、导则和通函,为做好全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工作、履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6月13日前反馈我局(可编辑电子版一并反馈)。
联系人:郑旭然,电话:010-65292582,传真:010-65292456,邮箱:zhengxuran@msa.gov.cn。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5月12日
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任务要求,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的规定,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具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管理机构(以下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数据接收及监督检查工作。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碳强度监督检查工作。
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核查,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实施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指数数据收集、核验工作。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四条【能耗数据收集】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中国海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指导性文件,参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JT/T 1340)收集船舶能耗数据。
第五条【能耗数据记录】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记录格式见附件。
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内航行船舶报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内河船舶应当在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采用月度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 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三)航行于内河非水网水域的船舶。
第七条【月度报告要求】拟采用月度报告的船舶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第八条【国际航行船舶报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境外任一港口离港前向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第九条【报告方式】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以下称信息平台)报告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因信息平台系统故障无法报告时,船舶应当在系统恢复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报。
第十条【能效指数数据报告】 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指数数据进行核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核验的数据报送至船舶能效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主体责任】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不得谎报、瞒报,并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碳强度管理附加要求
第十二条【能效指数】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船舶能效指数相关要求,并取得《国际能效证书》。
第十三条【能效管理计划配备与核发】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保存在船。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将《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船舶能效管理中心验证,通过验证的,由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发放《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能效管理计划重新核发】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发生重大改建的,或者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在抽查审核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提交至船舶能效管理中心验证,通过验证的,由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发放《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五条【营运碳强度相关数据报送】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留存至次年年底。
适用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28条的船舶,还须同时报告上一日历年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营运碳强度相关数据核查与评级】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应当对报送的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进行核查,核定达到的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 、E,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较差或极差的船舶能效水平。
第十七条【符合声明发放】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根据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核查及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符合要求的船舶发放《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应当在船上留存5年。
第十八条【特殊情形】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为E级或者连续三年为D级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并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船舶能效管理中心验证。
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验证的,由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向船舶发放《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及《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第十九条【转籍或转公司船舶符合声明发放】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外国籍,或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船舶能效管理中心报告变更完成日之前本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数据。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应当对报告的数据进行核查,并向符合要求的船舶发放《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第二十条【激励措施】中国海事局定期公布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评级结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年度营运碳强度评级为A、B的船舶提供便利,适当降低碳强度管理监督检查频次。鼓励有关单位为年度营运碳强度评级为A、B的船舶给予激励措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对船舶能耗数据、船舶能效指数数据的收集和报告,以及船舶碳强度管理实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应当对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和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移交该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实施检查。
船舶能效管理中心应当在《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发放六个月内,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能耗数据报告错误的,应当督促船舶在三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行政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能耗数据的,未持有或保存《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等证书文书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名词解释】日历年,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时间段。
船舶碳强度,是指船舶单位运输工作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反映船舶能源利用效率。
船舶能耗数据,是指与船舶能源消耗有关的船舶基本信息、运输活动数据以及燃料消耗数据。
船舶能效指数数据,是指船舶能效设计指数和现有船舶能效指数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海危防〔2018〕476号同时废止。
附件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航次记录)
船名: 船舶识别号: 主机额定功率(kW): 辅机额定功率(kW): 锅炉额定功率(kW):
船用燃料种类:A.重(质)燃(料)油(HFO) B.轻(质)燃(料)油(LFO) C.船用重柴油(MDO) D.船用轻柴油(MGO) E.内河船用燃料油 F.丙烷 G.丁烷 H.液化天然气(LPG) I.甲醇 J.乙醇 K.氨 L.氢 M.电能 N.其他
船用燃料消耗收集方法:A.燃油舱测量法;B.加油签收单(BDNs)加总法;C.燃油消耗流量计法。
能耗数据收集 |
港口名称及靠泊 时间* |
燃料消耗* |
岸电使用* |
距离 |
时间 |
客货量* |
收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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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时间 |
上一港 |
时间 |
本港 |
时间 |
种类1 |
数量 |
收集方法 |
种类2 |
数量 |
收集方法 |
使用时长(h) |
消耗电量(kW•h) |
航行距离*(海里或公里) |
航行时间*(h) |
营运时间*(h) |
货物总质量(吨) |
集装箱(TEU) |
载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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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1、靠泊时间系指至靠好码头泊位、锚地或浮筒,系妥第一根缆绳或抛下第一个船锚时的时间。2、燃料消耗,当船舶使用燃料多于两种时,可以自行增加燃料消耗种类,如种类3、种类4等以适用本船。3、岸电使用时长系指船舶靠泊期间使用岸电的时长;消耗电量系指船舶靠泊期间所消耗的岸电量。4、航行距离系指船舶以运输或相关作业为目的,依靠自有动力相对于陆地的实际航行距离,国内航行海船以海里计,内河船舶以公里计。5、航行时间系指船舶以运输或相关作业为目的,依靠自有动力航行的时间。6、营运时间系指船舶技术状况完好可以从事运输及相关作业的时间,包括航行时间、停泊时间及其他作业时间;船舶带货修理等仍然从事运输及相关作业的情形应计入营运时间。7、客货量填写参照以下方法收集:(1)对于散货船、气体运输船、液货船、杂货船、冷藏船、兼用船、滚装货船(车辆运输船)和滚装货船,为所载货物总质量,单位为吨(t);(2)对于集装箱船,为所载运集装箱标准箱数量(TEU);(3)对于混装集装箱及其它货物的船舶,为所载运集装箱质量与其他货物质量的总和,单位为吨(t)。(4)对于客船(包括客滚船),为实际乘客数量(人),实际乘客数量难以统计时以额定载客人数代替;(5)在无法获得箱货实际质量的情况下,一个重载标准箱(TEU)可按 10t 折算,一个空载 TEU 可按 2t 折算。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每日记录)
船名: 船舶识别号: 主机额定功率(kW): 辅机额定功率(kW): 锅炉额定功率(kW):
船用燃料种类: A. 重(质)燃(料)油(HFO) B.轻(质)燃(料)油(LFO) C.船用重柴油(MDO) D.船用轻柴油(MGO) E.内河船用燃料油 F. 丙烷 G.丁烷 H.液化天然气(LPG) I.甲醇 J.乙醇 K.氨 L.氢 M.电能 N.其他
船用燃料消耗收集方法: A. 燃油舱测量法;B. 加油签收单(BDNs)加总法;C. 燃油消耗流量计法。
能耗数据收集 |
港口 |
燃料消耗* |
岸电使用* |
时间 |
航段* |
距离 |
客货量* |
收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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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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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1 |
数量 |
收集方法 |
种类2 |
数量 |
收集方法 |
使用时长(h) |
消耗电量(kW•h) |
航行时间*(h) |
营运时间*(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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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距离*(海里或公里) |
货物总质量(吨) |
集装箱(TEU) |
载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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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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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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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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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段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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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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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签字: 日期:
填表说明:1、燃料消耗,当船舶使用燃料多于两种时,可以自行增加燃料消耗种类,如种类3、种类4等以适用本船。 关键字:
交通运输部 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函 中企碳中和服务网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中企碳中和服务网:xxx(署名)”,除与中企碳中和服务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者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13552701370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企碳中和服务网)”的图片或文字,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网站http://www.tanzhonghe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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