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范围
(一)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项目。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煤电机组实施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进一步降低煤电机组能耗,提升机组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实施存量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和新建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研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磷石膏除外)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和应用推广项目建设。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等。
二、支持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照项目,进行差异化支持,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一)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
(二)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三)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时间要求。3月月底截至。
(二)其他要求。中央预算内-02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专项(附件1)
附件1
中央预算内—02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专项
2024年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7号)和《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4〕338号)的通知,统筹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污染治理和节能降碳领域的项目建设。
(一)污染治理领域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三)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四)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五)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和区域相结合,进行差异化支持,项目支持标准如下:
(一)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
(三)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五)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等地区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支持比例按西部地区标准执行,兵团向南发展项目按南疆四地州标准执行。
(二)节能降碳领域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四)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按照项目,进行差异化支持,项目支持标准如下:(一)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二)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三)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 亿元。(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三)项目申请准备材料
申请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六)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七)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八)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九)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理项目测算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能力和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测算新增污水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项目测算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测算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等。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十一)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特别是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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