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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美国碳关税要来了!

作者:中企碳中和服务网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25-04-23 17:49:22

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讯:

1

美国碳关税要来了!


FPFA法案以气候议题包装贸易保护,其动态税率、单边核算标准和盟友分化策略,凸显美国重构全球供应链规则的野心。


1.法案的由来


2023年首次提案

由共和党参议员比尔·卡西迪(Bill Cassidy)于2023年11月提出,核心目标是针对中国等“高碳排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声称要“平衡美国制造业竞争环境”。初版覆盖16类高碳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钢铁、铝、锂电池等,并提出通过“国际伙伴关系”构建排他性贸易联盟。


2024年草案修订

2024年12月发布的讨论草案将税率简化为15%统一基础税率+40%附加税,覆盖铝、水泥、钢铁等6类行业。然而,学界质疑其覆盖行业选取随意且可能引发政治游说。


2025年最终版调整

2025年4月,法案在特朗普关税政策推动下重新修订,核心变化包括:

  • 取消统一税率,改为三级累进税率(5%-200%),依据进口商品碳排放强度与美国基准的差异分级征收;

  • 缩小税基,仅对碳强度高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征税,预计2026-2035年税收缩水至2128亿美元(较2024版减少40%);

  • 强化地缘针对性,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俄罗斯)税率翻4倍,且无宽限期。


2.法案的核心内容


(1)税率分级与覆盖行业


三级税率框架:

  • 第一级(超美国基准10%-20%):税率5%-25%;

  • 第二级(超20%-200%):税率25%-80%;

  • 第三级(超200%):税率80%起跳,每超1%加征1%,最高200%。


行业覆盖:

首批涵盖钢铁、铝、水泥、玻璃、化肥、氢能、太阳能电池及电池组件等,并允许美国生产商申请新增品类(需50%以上企业同意)。


国别歧视性条款:

  • 中国钢铁、铝制品税率达200%,台湾省钢铁、太阳能产品税率100%;

  • 越南所有行业均被征200%,而法国、德国等盟友部分行业免税。


碳排放强度核算规则

  • 美国基准:以本土产品碳排放强度为基准,由国家实验室根据EPA数据计算;

  • 外国数据:拒绝采用出口国数据,改用美国公式建模,例如中国钢铁碳强度被认定为美国的1.9-2.3倍,铝为1.6-2倍。


豁免与减免机制


  • 技术减免:安装碳捕捉设施(CCUS)或采购美国及其盟友的碳权(如直接空气捕捉技术)可减免关税,但排除中国等国的碳权认证;

  • 国家安全豁免:若某类产品美国产能不足国内需求5%(如稀土),或涉及国防合同,可豁免征税。


3.国际战略:构建“绿色贸易俱乐部”


盟友伙伴关系

法案鼓励与OECD、G7等组建联盟,伙伴国需满足:

  • 实施类似碳壁垒政策;

  • 碳排放强度低于美国50%;

  • 向美开放市场并共享数据。


例如,欧盟CBAM已覆盖钢铁、铝等行业,可与FPFA形成协同。


发展中国家分化

印度、越南等中低收入国家若加入伙伴关系,可获过渡期优惠(如降低税率、优先市场准入),但需接受美国技术标准监控。


2

美国碳关税与欧盟碳关税的区别


欧盟CBAM试图通过市场机制推动全球碳定价趋同,而美国FPFA则以产业竞争力保护为核心,通过惩罚性税收重塑贸易规则。


1.征税逻辑与标准差异


FPFA

  • 相对碳强度征税:以美国同类产品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为基准,对进口商品超出基准的部分征收累进税率(5%-200%),且税率根据污染强度差异分级。

  • 产业保护导向:明确针对中国、俄罗斯等“非市场经济国家”,声称其产品碳排放强度是美国3-5倍,旨在削弱其成本优势并保护美国制造业。

  • 单边核算标准:拒绝采用出口国数据,强制使用美国国家实验室建模的碳强度值,尤其对中国等国家采用整体经济碳强度核算,导致税率显著提高。


CBAM

  • 绝对碳含量征税:基于进口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直接+间接排放),以欧盟碳市场(EU-ETS)配额价格为基准,征收差额碳成本。

  • 碳价市场化挂钩:税率与EU-ETS动态绑定,体现碳定价的市场化原则,核心目标是防止“碳泄漏”并推动全球碳价趋同。

  • 数据灵活性:接受出口国的可核查数据,否则采用默认值(如国际能源署数据),允许绿电使用豁免间接排放。


2.覆盖行业与范围扩展


FPFA

  • 首批覆盖行业:钢铁、铝、水泥、玻璃、化肥、氢能、太阳能电池、锂电池等16类产品,并允许美国生产商申请新增品类(需50%以上企业同意)。

  • 动态扩展:每三年重新评估清单,可新增行业或调整税率,例如原油、天然气被豁免,而新能源产品被纳入。


CBAM

  • 初期行业:钢铁、铝、水泥、电力、化肥、氢及氨,过渡期(2023-2026年)仅需申报,2027年起正式征税。

  • 下游延伸计划:未来将扩展至有机化学品、塑料等下游制成品,并逐步纳入欧盟碳市场所有行业。


3.税率设计与豁免机制


FPFA

三级累进税率:

  • 第一级(超美国基准10%-20%):税率5%-25%;

  • 第二级(超20%-200%):税率25%-80%;

  • 第三级(超200%):税率80%-200%,对中国、俄罗斯等国税率翻4倍。

豁免条款:

  • 国家安全需求(如稀土类产品美国产能不足5%);

  • 采用碳捕捉技术(CCUS)或采购美国及其盟友的碳权(如DAC)。


CBAM

  • 浮动税率:根据EU-ETS碳价动态调整,2026年预计约60-90欧元/吨。

  • 豁免与过渡:最不发达国家(LDCs)免税,其他国家需在过渡期内适应规则;允许使用绿电减少间接排放成本。


4.国际策略与地缘政治意图


FPFA

  • 构建“绿色贸易俱乐部”:拉拢OECD、G7等盟友,要求伙伴国实施类似政策并共享数据,形成排他性贸易集团。

  • 分化发展中国家:对印度、越南等提供过渡期优惠,但需接受美国技术监控,实质推动供应链“去中国化”。


CBAM

  • 规则输出:通过碳关税推广欧盟碳市场标准,推动全球碳定价趋同,但对发展中国家(除LDCs)未提供过渡期优惠。

  • 气候领导权争夺:明确将碳关税收入用于支持欧盟绿色投资,强化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


5.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FPFA

  • 直接针对中国:中国钢铁、铝制品税率达200%,新能源产品(如太阳能电池)税率69%-200%,且无宽限期。

  • 技术绑定:仅认可美国及其盟友的碳权和技术标准,排除中国碳市场认证,加剧“绿色技术脱钩”。


CBAM

  • 成本传导压力:中国对欧出口的钢铁、铝等行业面临额外碳成本,预计2026年后年均增加50亿欧元支出。

  • 倒逼低碳转型:推动中国加速电弧炉炼钢、绿电制氢等技术替代,但短期内可能挤压高碳产品出口空间。


3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


在欧盟碳关税(CBAM)与美国《2025 外国污染费法案》(FPFA)的双重夹击下,中国出口企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结构性挑战。


美欧双重碳关税的叠加效应使中国企业成本压力剧增,例如电解铝出口欧盟需支付约 6,768 元 / 吨 CBAM 碳关税(按 90 欧元 / 吨计算),再叠加美国 FPFA 最高 200% 关税后,总成本增幅超 50%;光伏组件出口欧美市场综合税率达 55%-104%,严重威胁中国在全球新能源产业链的份额。


为此,中国企业可从四个维度突围。


在供应链重构方面,一方面可在墨西哥、土耳其等自贸区设厂,利用区域贸易协定绕开直接壁垒,例如光伏企业可以在印尼投建氢能基地,使出口美国组件关税降低 ;另一方面可推进绿电替代与循环经济。


技术卡位上,要加速氢基直接还原铁(DRI)、固态电池等前沿技术商业化,同时企业可自建风光电站或签订绿电直购协议 。


数据合规层面,可运用区块链溯源与动态监测技术提升碳核算精准度,政府加速推动中国 CCER 碳权对接欧盟 CBAM 抵扣体系。


市场重构则聚焦新兴赛道,依托 RCEP 拓展东盟市场,同时利用国内 “双碳” 政策带来的内需增长,形成 “出口损失内需补” 的格局。


全球贸易规则正在经历 “碳成本化” 重构,未来十年是中国企业的战略窗口期。


企业需在技术维度从被动减排转向定义下一代低碳技术标准;在规则维度推动亚洲碳市场互联互通,打破欧美数据霸权;在生态维度将 “双循环” 与绿色 “一带一路” 深度融合,构建自主可控的全球低碳生态链。


唯有将危机转化为创新动能,中国企业才能在全球碳中和浪潮中实现从 “追赶者” 到 “领跑者” 的历史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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