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对企业排污惩罚力度大增。但记者在京、津、桂等省区市了解到,一些中小企业昼伏夜出、偷排偷放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各地污染的重要“元凶”。而受制于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薄弱,小企业肆意排污正成为基层环境执法的难点和环保工作的软肋。
环境执法难:排污小企业星罗棋布
记者在多省区调研了解到,当前我国重视对大型企业排污现状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在线监测设备等技术手段已可较好掌握。但点多面广的中小企业排污情况往往被忽视,偷排偷放现象普遍,成为各地污染的重要“元凶”。
2014年3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后,北京市环保局执法数据显示,因环境违法受罚的企业中,98.5%属中小企业。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仲崇磊说,北京市污染源结构中,大企业不多,排污多是与2000万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小企业安装环保设施并不复杂,就是不装、不开、不清洗,节约成本求生存;生产地点流动性强,落实减排基本“靠人盯”。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主任冯银厂说,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并未能掌握所有污染源。一些大的煤电厂、化工厂在环保部门有记录,“多、散、污”的中小污染源则长期游离在监管之外,而后者恰恰是环保的关键所在。
广西2013环境统计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比重从大到小分别为生活领域、农业领域和工业领域,其中工业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一名环保监察人员说,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往往在路途遥远的穷乡僻壤中设厂,监管执法成本高。
中小企业污染偷排偷放的现象在西部地区尤为明显。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说,2012年震惊全国的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其肇事元凶之一,正是一家“作坊式”工厂;2013年粤桂交界地带发生的贺江污染事件,也是一家藏身于穷乡僻壤的小作坊造成。
多重原因致小企业排污难管
专家指出,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多次开展打击中小企业偷排偷放行动,但打击行动未形成长效机制。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大幅增长,而基层面临多重掣肘,致使对中小企业非法排污现状的管理面临重重困难。
首先,职能部门对中小污染源底数不清,约束力不足。王灿发说,当前我国对中小污染源底数不清,环保、税务、工商和电力等各部门未能形成联动机制,难以准确掌握中小企业排污情况。部分污染源非法开工,发生污染事件后,很难在第一时间找到污染源。
“不仅如此,地方排污收费不一,更是加剧中小企业流动,导致中小企业偷排偷放‘打游击战’。比如北京、天津先后大幅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冀津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约为1:7,中小污染源必然迁向排污费‘洼地’。”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说。
其次,基层环保监察力量严重缺乏,中小企业偷排有恃无恐。河北和广西环保部门负责人介绍,基层环保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整个广西在岗环境监察人员仅 1000多人,平均每人负责监管达54家企业。在河北省,一个乡镇的执法人员只有约5人,但企业或作坊多的可达上百家。有的企业采取白天正常生产、晚上违规排放,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等办法逃避监管。
此外,环境保护让位经济发展的思维在一些地方仍旧根深蒂固。多地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说,环保人事权在地方,在环保与地方经济发展冲突时,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要求环保部门服从“发展大局”。有的地方环保局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不敢查,尤其是市、县环境执法到位难度相当大。即便对违法企业处罚,也存在“虚”多、“实”少,不能产生强有力的威慑,导致一些小企业的违法行为痼疾难除。
多措并举编织环保监管网
调研中,京、津、桂等地环保部门认为,目前我国打击中小企业排污迫在眉睫。宜加大跨区域、跨部门协调力度,加强基层环境监察力量,并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排污的监管,编织现代管理体系的监管网。
王灿发认为,工商、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宜有整套完善的联合监管体系,各部门通过统计数据即可核对中小企业生产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对中小企业实现 “零死角”的监管;在区域协调上,宜形成差别化激励机制,环保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越高的企业,享受的排污费优惠等政策支持力度应越大。
加强环境执法的基础建设。多地环保部门呼吁,壮大基层环保监察力量,建立与之匹配的环境执法队伍,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威慑力;加大环境监测设备仪器的投入,完善监测队伍,或推动“第三方”监管模式,深化基层环境管理向数字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方向转变。
此外,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体系。宜加快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衔接企业退出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机制,直至强制信用低的企业退出市场,其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
构建“全民环保监察”的氛围。天津市近日出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众通过信访、电话、微博等提供有效线索,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可获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发动群众力量,是现行管理模式下环保部门精确掌握地区排污形势、有效打击“多、散、污”中小污染源的必然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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