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今年5月,上海市共有充电桩7496个,其中,公用、专用充电桩3211个,私人自用充电桩4285个。上海市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暂行规定》明确,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权责不明的情况,《暂行规定》明确,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充电设施建设维护负有主体责任,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电力企业需要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支持,电动汽车用户也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暂行规定》还明确,充电设施的电费将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等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充电服务费将结合企业建设经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使用成本综合考虑,暂定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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