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车辆项目
政府采购询价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车辆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东河国资政采[2015]252号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本包预算金额 |
1 |
车辆,具体见附件3。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的合法经营者,且必须具有所报设备的生产或经营能力(所报设备在注册经营范围内),认可本询价通知书中的各项约定。 |
预算资金为9.58万元 |
四、获取询价通知书
1、时间:2015年6月23日8时00分至2015年6月25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在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东营政府采购网(http://dycg.dongying.gov.cn)、中国黄河口网站(http://www. huanghekou.gov.cn/)免费下载。
3、方式:详见询价公告附件,免费下载询价文件。
4、售价:免费。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5年6月26日下午16:00时至17:00时
2、地点:河口区河聚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楼419室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河口区河滨路16号
联系人:孟先生
联系方式:3012283
2、 采购代理机构: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地址:东营市河口区河聚路20号
联系人:薄女士
联系方式:0546-3631057
附件:询价文件
发 布 人: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车辆项目政府采购询价文件
东河国资政采[2015]252号
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是河口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现就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车辆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内容:车辆,预算资金为9.58万元,数量、规格型号和质量技术标准详见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二、供应商报价说明
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包括生产厂商、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报价为设备的全部价款,包括提供的设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合同期内的售后服务及保修费等全部费用。
三、报价时间和方式
(一)报价时间及方式:供应商于2015年6月26日下午16:00至17:00将报价资料送达至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河口区河聚路政务服务中心大楼419室),河口城区内供应商以密封送达的方式报送,河口城区以外供应商可采用邮箱方式。发邮箱时,把报价承诺表、附件参数、营业执照等资质资料要在2015年6月26日下午16:00至17:00发送邮箱,邮箱为hkqzfcg@163.com,将报价资料送达时采用密封报价,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规定报价时间内供应商报价资料未全部报齐之前,任何人不得拆封报价资料。
(二)提供资信证明:各供应商采用送达方式报价须同时送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若供应商采用邮箱方式报价,同时发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超出规定报价时间的供应商报价资料不予受理。
(四)其它事项:
1、各供应商应认真核实询价文件中确定的品牌型号,若发现相关生产厂家不存在该品牌型号等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在询价文件规定报价时间截止前送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2、本项目为一次性报价,如因供应商自身对项目规格型号和质量技术标准理解不当造成的报价与实际差距过大,视为无效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报价承诺表中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和质量技术标准、数量等内容有误或未按要求填写、签字、盖章,该报价承诺表按无效报价处理。
四、评定成交供应商
(一)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按法律规定和程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建。本次询价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其余评委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询价时评委应严格按询价工作纪律执行。
(二)评定成交供应商标准:供应商应按保价时间及方式要求报价,否则为无效保价。根据符合本询价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如果报价相同,按交货时间先后、售后服务承诺长短定标。
(三)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了采购人确定的预算资金,将取消该询价结果,另行组织;但是,如果采购人出据了追加预算资金的书面证明,也可依照程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在询价过程中,当报价供应商少于三家时,原则上应按程序重新进行询价。如果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项目紧急、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要求,且供应商报价不高于预算资金时,询价小组可在本次报价的供应商范围内,根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低价供应商除外)。
五、履约保证金
询价结果确定后,成交供应商应当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电汇(其他交纳形式不予认可)作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开户行: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9050105100842050000568,收款人: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银行汇票形式交纳的,办理的汇票上显示的申请人与该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采用投标担保函形式交纳的,按鲁财采[2011]49号文件,即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详见山东政府采购www.ccgp-shandong.gov.cn/)。
中标人到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财务部(政务服务中心415室)开具保证金收据。
在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且无其它争议的情况下,由采购人出具河口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后,成交供应商凭履约保证金收据到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无息退还。
六、成交结果公告
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在询价活动结束后,将成交结果在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fin_info/site/index.jsp)、东营市政府采购网(http://dycg.dongying.gov.cn)、中国黄河口(http://www.huanghekou.gov.cn/)网站上进行成交结果公示。
七、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者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应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一)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该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二)依法禁止该供应商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应商未履行询价期间承诺的所报产品质量免费保修、上门服务年限的,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愿郑重承诺如下:
●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
●将严格执行东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东营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八、签订合同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为见证方,见证方的责任是监督证明所签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等要求和约定条款相一致。在签订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九、合同主要条款
(一)供货时间。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承诺的时间内,将采购人所需的设备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产品,配置要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各部分设备技术参数严格匹配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设备质量过关,安装合理,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三)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供或采购材料、设备等必须认真组织质量验收。所供或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因成交供应商验收环节把关不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四)项目验收。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到达指定地点,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五)付款方式。采购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项目资金。
(六)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不得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质量技术要求。
(七)成交供应商逾期供货的,每日按项目合同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超过供货时间后五日内仍不能供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成交供应商按合同价款的1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八)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1:供应商报价承诺表
附件2:河口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
东营市河口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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