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10月14日消息 ,上海市环保局当日披露,上海正式出台《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规程》明确将“行为罚”贯穿其中。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只要发现有“无组织排放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超标或有其他环境影响后果,只要有行为发生的,即可依法予以处罚。
上海市环保局方面介绍,这一规定提高了环境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同时《规程》还对环境执法的程序、取证等提出了严格要求。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一般处罚程序,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履行听证程序,也要切实保障管理对象在调查活动中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利。
上海市环保局透露,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与金山区环境监察支队已联合对金山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进行专项突击检查,两家涉无组织排放的企业,被当场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放,并立案查处。该局表示,这是上海市出台《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后,首次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
据悉,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一般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收集处理和排气系统的无规则排放,而主要来自物料跑、冒、滴、漏和在空气中蒸发或逸散引起的不规律排放,以及物料搅拌、喷涂、敞开存放、切割、破碎、运输等工序。
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来自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涂料生产等行业的、以挥发性有机物为主的有机废气排放已成为上海大气污染的排放大户,而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是目前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以石化行业为例,来自设备泄漏、储罐挥发、废水系统挥发等引起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大约占到企业有机废气总排放量的40%至60%。
上海市环保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法规,制定了上海市《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旨在快速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据悉,为了确保违规企业整改到位,《规范》明确环保部门在责令违规企业改正期限(含立即改正和限期改正)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对拒不改正的,将依照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排污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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