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河北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标准化工作,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推广与监督,实施准入倒逼,以能效“领跑者”指标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标准在节能产业发展方面的引领作用,以及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和实施监督体系,制修订省级节能地方标准80项,建设省级以上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20个,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工作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协调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将节能标准化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以节能标准为依托开展节能工作。省标准化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处理跨部门、跨领域的节能标准制定和重要节能标准推广实施等事项,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节能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实行标准更新机制。
简化节能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从立项到发布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建立节能地方标准立项快速通道,各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根据节能工作需要及时提出节能地方标准立项项目,省质监部门每年下达节能地方标准专项计划,急需的节能标准可随时立项,及时发布。根据建筑工程节能工作需要,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下达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制修订计划。建立节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承担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科学运用能效能耗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将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先进节能技术、经验纳入地方标准。完善节能地方标准复审机制,保证节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节能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推动节能新技术、新经验快速转化为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健全实施监督机制。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领域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加强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将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纳入各地节能目标考核。强化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监测,督促用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一步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提升企业节能基础能力。(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创新有效服务机制。
以各部门信息网为依托,建立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节能标准信息。探索节能标准化服务新模式,支持标准化专业机构、节能监测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培训机构等单位广泛开展节能标准宣传贯彻、信息咨询、标准比对研究、实施效果评估、标准化人才培养和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活动。宣传普及节能标准化知识,增强各级各部门、用能单位和消费者的节能标准化意识。(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节能标准体系。
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国家、行业节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我省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技术纳入国家、行业节能标准,提升我省技术的市场主导权和话语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根据我省节能工作需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相应的省地方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地方标准。围绕国家实施的“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方面的配套性省地方标准。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制定一批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研制,细化、量化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跟踪国内外节能标准发展新趋势,逐步建立以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为主,团体标准为辅,相互衔接、协调配套,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二)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
选择具有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的园区或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重点围绕泛能微网节能技术、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低温余热利用、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和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负责)
1.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高耗能生产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标准、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准入公告制度、实施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建筑工程能效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其约束力,促进产业政策有效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2.强化企业执行标准监管。
重点用能企业要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机电设备运行和能源消耗等情况自查。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审核企业自查报告,提出重点核查企业名单,有针对性地开展核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加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力度,及时公开超能耗限额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3.开展能效达标行动。
在钢铁、机械、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能效达标行动,实施标准评估评价。指导企业实施能效提升工程,提高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淘汰落后用能工艺设备,完善能源管理制度,力争到2020年我省主要用能行业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4.培育一批能效“领跑者”企业。
定期确定能效“领跑者”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促进节能减排。推动我省相关产品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终端用能产品目录,相关企业列入国家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生产企业名单,相关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能源利用效率最高公共机构名单,促进我省节能环保水平向中高端迈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加强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化管理。
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加快建筑工程节能标准制修订步伐,完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评价标准,推进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项目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省会保障性住房工程,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推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65%),有序推进《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185](75%)试点工程,提高居住建筑节能水平;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示范和推广工程建设,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及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6.强化政策与标准有效衔接。
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责时要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量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和公共机构建设等领域,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等节能标准。开展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测试和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7.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以节能标准实施为重点,督促用能单位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将产品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纳入产品质量监督考核体系。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对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节能标准化工作,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节能标准化资金投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节能标准化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质监局、省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推进技术向标准转化。
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节能领域创新技术向标准的转化工作,实现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同步进行,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结合节能标准化示范项目建设,培育产学研用有机结合的区域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形成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为一体的科技创新机制。(省科技厅、省质监局负责)
(三)加快人才培养。
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育,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担任有关技术组织职务。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各类用能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运用节能标准的能力。(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局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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