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日前下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简称清单),该清单强调,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该罚则规定的信息近日通过部分新媒体渠道大量传播,并引发了行业人士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的新一轮探讨。那么,这则规定新不新?是否能起到较大作用呢?事实上,此项规定不过是对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的明确而已,与罚则的执行并无太大关联。相关罚则也是此前就已经制定过的,并无新意。
相关法规早已规定罚则
此次下发的上述清单对于不同项目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都给予了界定标准和处理流程。值得可再生能源行业关注的是其对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处罚的相关规定,其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罚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问题愈加严峻,近年来,并网消纳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障碍。今年以来新能源消纳形势更加严峻,新能源与常规能源之间的运行矛盾不断加剧。大量的弃风、弃光现象既造成了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巨大浪费。国家能源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风电上网电量97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7%;风电弃风电量17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101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15.2%,同比上升6.8个百分点。弃风限电主要集中在蒙西(弃风电量33亿千瓦时、弃风率20%)、甘肃(弃风电量31亿千瓦时、弃风率31%)等地。
上述两项法规多年前就已颁布,但在实际的执行层面上,伴随可再生能源并网问题的愈加严峻,其却并未对可再生能源上网起到多大作用。其原因何在?
在解决可再生能源并网问题上,一个是技术和通道问题,一个是利益问题。风电光伏等不稳定可再生能源大量上网易对电网运行稳定造成影响,送出通道不够完善,电网也一直以此为由对可再生能源收购问题若即若离,在电网安全和全额上网两者之间,电网需要作出平衡,也就无法做到全额保障性可再生能源上网。
但在技术性问题之后,利益之争更是触及本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主任王仲颖曾直言:“弃风弃光是体制机制问题,就电网现状而言,远不是通道的问题。”事实上,在社会用电需求量一定的前提下,是让火电上网还是新能源上网,问题很简单,都想上,因为谁让谁才能有钱赚。利益之争一方面是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的利益之争。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上网也触及了电网利益。与火电价格相比,电网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相对而言,其更愿意多接纳火电而非新能源。
在电网安全和利益的纠葛中,相关法规并未能够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实际上,关于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法规已经很多,但关键问题是无法执行。”业内人士分析称。因此,部分媒体热炒的这一消息仍不能有效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问题,由电网赔偿损失更难以履行。
在解决可再生能源上网问题上,新电改或将起到实质性作用。电改9号文件已明确提出解决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是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弃风、弃光、弃水问题将是考量本次电改成效的重要目标之一。
国家能源局此前透露,将编制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将明确保障原则、保障范围和对可再生能源限发电量的补偿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但该办法的出台对可再生能源上网能起到多大作用,也尚待观察,具体还需看该办法的力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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