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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碳金融,激活碳市场的金融属性

作者:中企碳中和服务网  来源:绿色产业大数据服务平  发布时间:2021-06-19 11:49:06

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讯:

  王遥|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2021年1月1日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正式启动,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标志着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预计今年6月底,中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启动运营。碳金融成为碳中和议题下的热门话题。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王遥早在十年前就提出碳金融是低碳化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本刊记者就碳金融的相关问题特邀王遥院长进行解读。

  采访人|CST 可持续发展经济导刊

  受访人|王遥

  01

  何谓碳金融?

  CST:如何理解碳金融及其产生?

  王遥:碳金融指一切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联的金融活动。

  广义的碳金融是指所有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狭义上,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包括碳现货、碳期货以及碳期权等产品交易。在国内外碳市场受到广泛关注的背景下,金融市场对于碳金融更多关注其狭义的定义。

  碳金融的产生与全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密切相关。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研究表明,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平均气温异常升高的主要原因,全球平均气温持续上升带来的后果是人类生存环境的加剧恶化,将致使生态系统、农作物生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这一生态资源的有效配置,以金融手段助力温室气体减排,碳金融由此产生。

  CST:碳金融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

  王遥:碳金融的发展起源于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问题所签署的一系列国际框架协议。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签订形成了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所设立的国际公约。与此同时,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污染控制的政策工具在应用中日益盛行。

  1997年,作为UNFCCC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设置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约机制(JI)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灵活履约的市场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通过碳交易履行减排义务或获得减排支持,由此构成了国际碳市场特别是跨国碳排放贸易的基础。

  21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开展碳市场的尝试,从2002年英国建立全球首个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至今,全球已建成运行的碳市场共24个,另外还有8个碳市场正在建立并期望于未来几年启动,预计将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6%,为2005年覆盖规模的3倍。

  其中,于2005年建立的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是当前全球规模最大、最为成熟的碳市场;北美则建立了加州碳市场和区域性温室气体倡议(RGGI)两个区域性的碳市场,成为了全球碳交易活动最为频繁和交易量最大的地区之一;中国也计划在今年内启动全国碳市场交易,其交易规模预计将超越欧盟碳市场,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为全球碳金融发展创造更多的可能性。

  02

  碳金融的国际发展状况

  CST:全球视野下,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如何?

  王遥:当前阶段,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巨大危机为国际碳金融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IPCC最新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全球二氧化碳水平已处于创纪录高位,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1.2℃,全球已经进入“气候紧急状态”。为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已有超70个国家和地区承诺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

  受应对气候变化紧迫性不断提高以及各国气候目标设定的影响,碳金融市场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正在全球范围内稳步发展。

  首先,全球碳市场数量与覆盖范围持续增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建设碳市场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2020年,墨西哥启动了拉丁美洲的首个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弗吉尼亚州正式加入RGGI区域碳市场;2021年,德国为供暖和运输行业建立了国家碳市场,中国也有望在今年6月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未来,越南、印度尼西亚、哥伦比亚、宾西法尼亚州等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也计划启动碳市场交易。全球碳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预示着全球碳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为各国以及国际碳金融发展创造了条件。

  其次,国际主要碳市场稳定性进一步提高。

  2020年是新冠疫情爆发的一年,但是国际碳市场却承受住了全球经济低迷所带来的压力,表现出了较强的韧性。从欧盟碳市场碳价表现来看,在疫情影响初期,经济活动减少和电力需求、航空需求下降导致欧洲碳排放量减少,对排放配额需求下降,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 EUA)价格一度于2020年3月暴跌40%至15.25欧元/吨。但随后在欧盟碳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的作用下,过剩配额被有效减少,碳价在约两个月后就已回升至22.1欧元/吨,表现出市场干预措施对于维持碳价稳定的有效作用。

   最后,碳市场设计政策框架持续完善。

  同样以目前最为成熟的欧盟碳市场为例,2021年,欧盟碳市场正式进入第四阶段,在配额发放愈发收紧、免费配额削减速度进一步加快、国际碳信用抵消机制不再适用的影响下,欧盟碳价不断走高,并于今年3月达到了欧盟碳市场建立至今的最高值42欧元/吨,较年初增长近70%。

  欧盟碳价的持续升高体现了碳市场设计对于市场有效性的决定性影响,也为全球其他碳市场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03

  中国碳金融发展现状与行动建议

  CST:《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发布与实施对完善我国碳市场有什么意义与价值?

  王遥:目前中国正在运行的碳市场为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湖北、重庆、福建八个试点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进入收尾前的加速推进阶段,但尚未开始交易。试点碳市场虽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交易规模,并探索进行碳金融产品创新,但整体来看,试点碳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由此派生的碳金融发展也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存在着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市场积极性不足等问题。

  碳金融市场的完善需要健全的市场交易机制和稳定的碳价形成机制,这是凭借试点碳市场的流动性和统一程度难以落实的,需要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条件下逐步探索实现。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所涉及的控排企业、配额的分配和登记、排放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等关键市场因素都进行了规定,对指导后续碳市场建设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它的发布与实施也标志着中国碳金融市场将拥有更为统一的流通标的,对完善碳金融市场有着决定性作用。

  CST:中国碳金融市场现处于何种发展阶段?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有何重要意义?

  王遥: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当前中国碳金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交易主体主要集中于控排履约企业,金融业对于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交易尚显不足,这与中国碳市场尚未完善的机制设计和市场建设密切相关。

  在产品的创新开发方面,部分试点已进行了融资工具方面的尝试,试行了包括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质押、碳债券、碳掉期、碳远期等产品,但产品数量不多,金额也不大,大多为探索性的尝试,难以对碳金融市场产生本质的影响。在产品交易方面,由于交易主要集中于控排企业对碳现货的买卖,各试点碳市场碳价潮汐现象仍旧显著,碳市场的金融属性也尚未得到充分开发。

  在习主席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各部门、各领域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都关注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关注到碳市场这一政策工具,这将积极促进中国减缓气候变化工作的开展。

  具体来看,一方面,发展碳金融市场可以通过碳排放总量设定的方式限制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督促企业采取减排措施,从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碳排放权提供了资产定价平台,从而更好地引导金融市场理解自然生态资源的稀缺性,并积极参与到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去,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CST:全国碳市场交易启动在即,您对中国碳金融市场参与主体有何建议?

  王遥:在目前碳金融市场还处于较为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建议各参与主体首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加强关于开展碳金融工作与业务的能力建设,提高对于未知风险的防范意识,以便更好地参与到碳金融中去。

  碳市场是人为规定而非自发生成的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因而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需要有足够的碳金融知识储备,在制定政策时才能掌握好“度”,既保证碳市场的稳定运行,避免出现过多投机现象,又能增加市场的活跃度。企业和金融机构作为碳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只有提高其碳金融能力,才能有力催生碳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并促进流转,从而刺激整个市场健康良性活跃的发展。

  相比市场需求来说,碳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缺口很大。需要设计全面的碳金融课程,引进权威的师资力量,对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方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业务的流程和规则,提高在职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为推动碳金融体系的层次性发展,在稳步前行的基础上,政府可出台激励措施,适当鼓励碳金融产品创新试点。金融机构应丰富产品类型,鼓励创新形式,探索贴合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具备可操作性、简便性、流通能力强的碳金融产品。对于风险较高的碳金融衍生品,近期可以推动场外产品,如远期、掉期产品,逐步推动场内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等,并注意有效监管,防范风险。

关键字:   碳金融 激活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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