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批碳交易市场试点于2013年开始陆续上线运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市七省市设有碳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绿色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016年福建省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了福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八大碳市场虽然都能进行碳配额和CCER的交易,但是在交易细则上有明显的不同。为了进一步区分不同的碳市场的CCER交易差异,我们将在下面对其进行比较。
北京碳市场
北京碳交易在北京绿色交易所进行。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北京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总量不得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另外,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 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 非水电项目及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的减排量;
(三) 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四) 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需来自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碳汇造林项目和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五) 其余项目来自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上海碳市场
上海碳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进行。参考《关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有关碳抵消机制使用规定的通知》和上海环交所在2020年调整CCER履约抵消比例,将CCER履约抵消比例从原来不超过企业年度基础配额的1%调整为不超过审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的3%,另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其中长三角以外CCER项目使用比例不超过年度碳排放量的2%;
(二)非水电项目;
(三)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天津碳市场
天津碳交易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进行。根据《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天津市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可以使用CCER和天津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以及其他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其他项目减排量抵消二氧化碳排放,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排放量的10%,且至少70%来自本市自愿减排项目。另外,应当符合的条件还有:
(一) 非来自控排企业边界范围内的减排量;
(二) 非来自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或福建省的CCER;
(三) 仅来自二氧化碳、甲烷气体项目,且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 优先使用河北省或与本市签署合作协议地区或国家重点扶贫地区的CCER;
(五) 2013年1月1日后产生的减排量。
湖北碳市场
湖北碳交易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根据《湖北省发改委关于2015年湖北省碳排放权抵消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湖北省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可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抵消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配额的10%。另外还应当满足的条件有:
(一) 湖北省内控排企业边界外项目;
(二) 与本省签署战略碳市场合作协议的省市,抵消量不高于5万吨;
(三) 非大、中型水电类项目;
(四) 已在国家发改委备案项目减排量100%抵消,未备案项目减排量60%抵消;
(五) 2013年1月1日后产生的减排量。
深圳碳市场
深圳碳交易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深圳的管控单位可使用CCER抵消的碳排放量不超过年度碳排放量的10%,并且减排量项目无时间限制。另外还应当满足的条件有:
(一) 项目仅限于:风电、光伏、垃圾焚烧发电、农村户用沼气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清洁交通减排项目;海洋固碳减排项目;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
(二) 风电、光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指定地区:广东(部分地区)、新疆、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甘肃、陕西、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广西、云南、福建、海南省等省份;
(三) 全国范围内的林业碳汇项目、农业减排项目;
(四) 其余项目类型需来自深圳市和与深圳市签署碳交易区域战略合作协议的省份和地区。
广东碳市场
广东碳交易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使用CCER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另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二氧化碳或甲烷气体的减排量占项目温室气体减排总量的50%以上;
(二) 非水电项目、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利用项目;
(三) 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四) 来自广东的自愿减排项目需占比至少70%。
重庆碳市场
重庆碳交易在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根据《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重庆碳市场内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抵消其审定排放量的8%。另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项目内容限定于: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项目;清洁能源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项目;碳汇项目;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减排项目。
(二) 2010年12月31日后实际投入运行的减排项目(碳汇项目不受限)。
福建碳市场
福建是最后一个进入试点的碳市场,碳交易在海峡股权中心进行。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控排的企业可使用自愿减排量抵消当年经确认的排放量的10%。另外还需满足以下规定:
(一) 非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二) 仅来自二氧化碳、甲烷气体的项目减排量;
(三) 在本省行政区内产生,且来自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量;
(四) FFCCER项目业主应具备法人资格;参照发改委或省碳交办林业碳汇方法学开发;2005年2月16日以后开工建设的。
综合来看,八个试点碳市场的碳抵消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但又各有差异。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抵消机制。抵消机制是连接试点碳市场和构建统一碳市场过程中必须要完全一致的要素,如果各试点碳市场抵消机制不能达成一致,则会导致试点碳市场练级规则被架空,从而破坏统一碳市场体系建设的完整性。因此,建立全国碳市场,还需一个公平合理的碳抵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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