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碳交易试点地区CCER使用比例在5%-10%之间。在碳市场运行的过程中,CCER做为碳市场的补充机制,为配额不足的控排企业提供低廉的履约成本。有企业就会问,所有的CCER都可以进行履约抵扣吗?

答案是否定的,所以我们在购买CCER时,一定要看清楚相关的限制条件。
先来看看什么是CCER?
CCER是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缩写。具体指的是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用于控排企业清缴履约时的抵消或其他用途。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允许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碳减排量用于抵销工业企业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哪些CCER可用来履约得先看碳交易试点区域制定的履约抵消规则
截止2015年6月份,上海和深圳发布抵消规则后,七个试点均对能够用于各自碳市场履约的CCER提出限制条件。
CCER在各交易所交易中大家要注意的是各地区对CCER抵消机制是有限制的,合理分析需求向导,同时开发CCER项目也要注意当下相关政策,以减少盲目的开发费用成本和交易风险。

主要有五个方面的限制,类别限制、时间限制、类型限制、比例限制和地区限制 。
类别限制:CCER项目目前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经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第二类: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CDM项目,但未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第三类: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为CDM项目且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前产生排放量的项目;
第四类:在联合国CDM EB 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我国目前大部分 是新开发的一类项目,二类三类少数,四类基本没有),广东省限制第三类CCER 开发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抵消。

时间限制: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分别发布了各自的减排量交易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只有在2013年1月1日以后开发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才能用于履约,这以前开发的项目所产生的的减排量只能用于交易或者碳中和等抵消;而且项目经核证的减排量还不能拆分,就是只看项目开发时间。
类型限制:目前水电项目因为对生态环境影响力较大,所以北京、天津、广东和重庆已经明确了提出禁止所有规模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于抵消;湖北只允许小水电项目的ccer可以用于抵消(水电项目凡是单个水库总库容大于等于0.1亿 m,装机容量大于等于50MW的都属于大中型);只有上海和深圳对水电项目没有限制。

比例限制:天津、广东、湖北、深圳四个省市相对允许使用CCER的比例还算高, 都是10%,重庆相对少些,允许8%,其次是北京,允许使用的CCER比例只有5%,最低的是上海,允许抵扣比例为3%,尤其更严格的是北京,还额外规定了这个比例里面至少要一半还得是来自北京辖区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
地区限制:北京、上海和湖北限制使用控排企业排放排放边界内的,最严格的是天津,除限制控排企业边界内的以外,还不能使用其他试点纳入企业排放边界范围内的减排量;另外,四个地区(天津、深圳、湖北、北京)鼓励优先使用合作协议区的CCER。
以上是截止目前各地区对CCER抵消限制条款,同时,也有一些鼓励政策:
湖北鼓励农林类项目产生的CCER做抵消;重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非水再生能源、碳汇、农、废物处理等项目产生的CCER;深圳鼓励个别地区的风电、太阳能、垃圾分类、生物质能、沼气、海洋固碳、清洁交通、林业碳汇和农业减排项目产生的CCER。

CCER履约抵消具体操作流程?
(一)试点企业提交抵消申请
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履约清缴的试点企业,应于履约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交《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申请表》(见附件),并同时通过国家登记簿(http://registry.ccersc.org.cn/login.do)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试点企业通过国家登记簿发起上缴操作界面如下:
试点企业在国家登记簿中对所持有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发起上缴抵消前, 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市相关抵消条件。如因抵消申请不符合条件而导致试点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试点企业自行承担。

(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申请
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试点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登记簿对符合本市使用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说明。
(三)抵消完成
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通过本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抵扣等量企业配额清缴量,并通过短信将抵消情况告知企业账户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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