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气候与地缘政治危机愈演愈烈,以欧盟与美国为首的经济体相继出台碳关税政策,以形成新的贸易保护壁垒,碳关税通过额外的税收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加以约束,同时为本国商品提供保护,可以说碳关税将全球贸易规则带入了新的纪元。
对于进口到欧美国家的商品来说,其所提供的碳排放数据将直接影响商品的市场竞争力。我国作为商品出口大国,在面临各经济体即将要实施的碳关税时,为出口商品提供准确的全产业链碳排放数据,将有助于我国取得当前新国际贸易环境下的话语权。
回顾欧美碳关税的发展历程,2021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有关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的议案,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税收征收额度基于欧盟碳市场中碳配额的当期价格,以及与商品相关的碳排放量等其他因素。欧盟预计将在2026年对涉及钢铁、铝、水泥、化肥以及电力五个行业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
但由于欧盟碳市场的行业扩容等因素影响,2022年6月,欧盟对原有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进行修订,原定于2026年开始实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被推迟到2027年,与此同时,其覆盖范围也在原先五个行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所涉及的行业范围。
因为碳关税具有其固有的传导效应,美国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也推出了自己的碳关税机制。民主党在2022年提交了碳关税立法提案,即《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不同的是,《清洁竞争法案》要求对超出美国同类商品碳排放量的部分征收碳关税,并不针对商品的生产全周期碳排放量。
尽管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时间较既定时间延长了一年,《清洁竞争法案》也尚未确定是否要正式立法,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绿色生产为基本原则的商品贸易准则正逐步成为未来全球的贸易趋势。各类碳关税严格的标准对我国外贸商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小的挑战,如何正确追踪商品全产业周期的碳足迹,以及如何计算出商品制造过程中的碳排放,成为了中国各大商品外贸企业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从具体内容来看,无论是碳边境调节机制还是《清洁竞争法案》,它们都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有着极为严格规定。碳边境调节机制要求对无法被核实的商品碳排放数据以欧盟同行业排放水平最高的前10%相关企业数据进行核算,《清洁竞争法案》则强调对超出预设碳排放基准线的部分征收55美元/吨的碳税,并且在其基础上每年增长5%。
其实在此之前,我国相关部门就对碳排放的监测工作格外重视。国家发改委曾会同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并且强化碳核算与信息披露也被列入《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方案》所要求的八项重点任务当中。但当前,我国的碳排放数据核算技术与欧美国家相比仍存在差距。
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我国的碳排放监测手段急需优化。欧美国家已实现碳排放数据的在线监测,即直接获取排放源的碳排放数据,此方法所得出的数据也相对精准。而我国当前各地普遍采用核算法,即通过用能量、技术参数等要素对生产过程中的最终碳排放进行计算推导,但这其中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干扰且数据也缺乏权威性。例如,国际社会对煤炭用能换算的普遍认可值为1吨煤炭产生0.74吨二氧化碳,但在煤炭清洁利用以及无烟煤等技术与品种的影响下,最终的核算结果也将受到影响。
其次从方法角度来看,各行业急需统一核算方法。当前,生态环境部仅出台了电力行业的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他行业领域尚无统一的权威标准。我国提出“双碳”目标后,各行业领域的减排意愿强烈,各企业也在积极部署碳核算相关工作,但这些方法当前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权威认可。
最后从政策角度看,碳足迹核算核算体系急需进一步健全。除行业外,我国各地市也在碳核算工作上建立了一定基础,上海、江西、广东等省市制定了相关的碳核算标准或技术规范,并且各地的碳核算体系还存在差别,如果将其运用到商品的碳足迹核算中,那么将会产生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商品虽然可以在全国各地流通,但碳核查体系却无法通用。尽管我国国内并不存在类似碳关税的商品保护性政策,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碳核查体系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的基础。
如果说商品品质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此前夺取全球贸易话语权的有力保障,那么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的碳排放核算数据将是我国在碳关税规则中占得先机的重要因素。在建立健全碳排放核算机制的过程中,我国还需寻求广泛的国际合作,使具有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对我国的碳核算体系与数据进行认证,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确定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相关企业提供有说服力的碳排放数据奠定基础。
尽管碳关税是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在国际社会存在争议,但我国需未雨绸缪,完善碳排放核算体系,既为应对碳关税打好基础,又能更好地将减排进程进一步量化。
关键字: 碳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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