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下发。《意见》提出,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排污者要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意见》明确,对环境公用设施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诚信考核机制及退出管理办法。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促第三方治理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受委托实施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建设、运行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
《意见》明确,到2017年年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以及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全面展开。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初步形成;一批专业性强、技术水平和服务管理水平高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初具规模;全省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典型模式初步形成;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第三方治理业态初见成效。
到2020年,黑龙江全省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规范有序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模式进一步成熟;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省内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规模化有竞争力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不断壮大;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全省生态环境与保护第三方治理效果极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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