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当前我国仍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尽管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生态形势仍较严峻,高碳排放的产业和能源结构没有根本改变,仍然是全球最大碳排放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重大,实现“双碳”目标任务艰巨。
实现“双碳”目标需要综合施策,其中,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必不可少。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通常由政府制定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上限,然后授权或出售给企业有限额规定的排放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如果企业排放量超出许可证的上限,就必须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排放量低于上限,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配额。碳交易市场通过设定碳排放价格,用利益调节机制促使企业增强低碳减排的内在动力,同时推动投资者向清洁低碳产业进行投资倾斜,最终实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
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方兴未艾,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建立或正在积极开发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其中以欧盟碳交易市场最为典型,其交易规模全球最大,年交易额近1700亿欧元,占全球碳市场份额的80%以上;交易产品丰富,包括碳减排指标、项目减排量等现货产品以及碳期权、碳期货、碳互换等衍生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广泛,涵盖国际多边援助机构设立的碳基金、政府双边合作碳基金、金融机构及个人等。总体来看,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欧盟的低碳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我国自2011年起在深圳、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福建等地进行了碳交易试点,十年来,各试点碳交易市场取得重要进展。碳交易覆盖主体不断拓展,囊括了电力、钢铁、水泥、建筑、交通运输、有色、造纸、石油化工等行业的重点排放企业,部分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外资企业与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碳交易规模逐年上升,截至2020年底,各试点碳市场的配额现货交易累计成交4.45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104.31亿元;重点排放企业形成自我约束,履约率达90%以上;初步形成了遵循市场规律的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区域碳交易价格差别逐步缩小。碳交易试点推动了重点排放企业节能减排,强化了这些企业低碳发展的意识,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均呈现下降势头,各试点地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能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地方试点工作在碳市场能力建设、配额分配、碳排放监测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时机日益成熟,今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这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目前,全国碳市场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承担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碳交易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主体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同时政府做好顶层设计,为市场提供配额分配和精准服务,及时解决市场交易的堵点难点,这是我国碳交易市场能够获得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立足实际与统筹推进相结合。鉴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碳排放行业分布实际,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以电力行业作为起步试点,这是由于电力行业碳排放量较大,年均排放量超过欧盟,且以大企业为主,产业关联度强,行业数据管理规范、碳排放计量基础好且易于核实,配额分配相对简便易行,市场交易相对顺畅。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要与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相关政策相统筹,与其他资本市场建设相统筹,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统筹,这保障了碳交易市场的协同性与联动性。三是全国市场与地方试点相结合。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后,各地方试点继续同步发展,没有进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行业企业继续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地区碳市场,进行碳排放管理,并为纳入全国统一市场做好充分准备,这使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具备了可持续性。
也应看到,与欧盟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起步晚,金融化程度和市场参与度不足,规模小且交易品种少,政策配套体系不够完善,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需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不断发展并逐步成熟。当前阶段应重点关注以下工作:
第一,合理设计碳交易市场管理模式。应结合“双碳”目标,政府或其授权的权威部门合理确定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碳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碳排放权,开展碳排放量的检测与核证等,适时引入配额有偿发放机制,对新建企业的排放额度可预留,并按先进技术的标准分配排放权。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对碳排放权划转、交易备案、供求信息、年度总量指标完成情况汇总等方面的市场管理与完善。
第二,大力培育碳交易市场的供需双方。加强对碳交易市场的宣传,成立相应的行业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和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扩大碳交易行业范围,将更多的制造行业、交通运输行业乃至非工业行业纳入进来;审慎设计更多碳交易现货及期权期货等衍生产品,丰富市场交易品种,增加供给,提升市场活跃度。
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套。出台细致、可操作、可执行的绿色金融服务配套政策,鼓励金融部门与产业部门合作,建立起碳基金、碳配额质押贷款、碳保险、碳证券、碳信托等一系列以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碳金融体系;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碳排放交易法》,为碳交易市场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加强碳交易市场监管,协同建立交易监管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规范并强化碳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有效问责机制,加大对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四,加强碳交易市场国际合作。碳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既要立足国情,也必须借鉴国际碳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在开放合作中不断加以完善。加强与国际碳交易平台的合作,扩大市场外资准入,鼓励外资以参股方式参与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争取国际碳交易金融机构投资我国碳交易市场,拓展外部需求;加强在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为制定碳排放标准以及核算碳排放量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标准依据,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开放奠定基础;注重人才交流,将人才引进与国际化培养相结合,满足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人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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