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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14年首次大修:重污染天可限行

作者:中企碳中和服务网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12-27 18:57:12

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讯:

昨天上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大气法自1987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是近14年来首次大修。现行大气法的66条经修订后增至100条,修订草案就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新增专门章节规定。参与修法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尽快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是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修改更多从解决问题的实际出发。

  焦点一:源头

  无许可证排污拟将按日计罚

  草案拟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从“两控区”扩展到全国。“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周生贤在说明中指出,这样的总量控制范围较小,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根据2012年发布的新环境质量标准,2013年全国74个重点城市只有3个城市达标。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说,总量控制是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的做法。目前大气污染严重,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继续恶化,必须采取总量控制。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并分解实施。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建立现代排污许可证制度,柴发合告诉北青报记者,草案确立了相关企事业单位“无证不得排污”的基本规则。

  草案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列入名录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柴发合说,排污许可证将不再是一张流于形式的纸,排放的小时强度、不同季节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都会详细写入排污许可证。草案明确排污许可证要写明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等内容。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是按日计罚的4种情形之一。柴发合表示,这种规定就是为增强排污许可证的效用,由此通过排污许可证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王灿发指出,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外环境治理的支柱性制度,在我国通过此次大气法的修改将逐渐发挥作用。他表示,草案将发证机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提高排污许可证的作用,但还需要具体的排污许可证条例细化落实。

  焦点二:管理

  工地逾仨月不能开工应绿化

  草案总则明确规定,加强对燃煤、工业和机动车船、扬尘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草案还就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及其他污染具体规定防治措施。其中强化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要求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放仍不达标的强制报废。

  草案还规定,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所需费用需列入工程造价,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应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周生贤在向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草案将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重点区域防治将可交叉执法

  草案专门新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一章,规定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柴发合介绍,“APEC蓝”说明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大区域的努力才能取得效果,草案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草案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焦点三:追责

  政府未完成大气目标拟被约谈

  继新环保法之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大气环境保护也纳入本级政府及负责人的考核。

  柴发合说,此前在大气环境保护中对地方政府如何负责、怎么保护、如何监督的法律规定存在空白,草案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进一步细化。

  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要求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企业违法排污罚款取消上限

  新大气法拟取消此前50万元的罚款上限。现行法规定,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柴发合说,50万元的上限处罚标准严重影响了大气法的有效实施。

  环保部此前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9289件,处罚金额74325.1万元,平均每件案件罚款不足4万元。周生贤在说明中指出,企业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突出,需要强化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则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同时,新环保法中规定的按日计罚也被引入大气法草案,超标排放、无证排放、逃避监管排放、未采取有效扬尘措施等均将按日计罚。柴发合说,新法草案中上不封顶的处罚是非常重要的突破。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昨天提请审议的草案,在9月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不仅部分违法行为罚款金额翻番,另外,明确除按日计罚外每一项罚款的下限和上限。

  焦点四:应急

  重污染天气应急可停产限行

  新大气法拟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的具体措施,这将是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首次入法。

  今年2月环保部曾出台《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意见还特别提出,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持续严重污染的要问责。

  草案专增一章阐述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实施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地方政府应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此前11月,环保部曾发布《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要求各地确定合理的预警分级,尤其是红色预警分级标准,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滞后预警”或“不预警”。

  草案还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体育活动等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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