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第一大税种,年缴纳增值税额占总税额的50%以上。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对于公平税负、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煤炭增值税抵扣的基本情况
(一)煤炭企业增值税税收负担沉重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统计直报的全国大型煤炭企业分析测算,增值税转型后,煤炭实际增值税负提高1.4―3.0个百分点;煤炭企业中煤炭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高达11.82%,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4倍,以山东能源集团为例,2011―2014年增值税综合税负平均12.04%,增值税的转型反而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二)增值税税负高原因
1、增值税抵扣范围窄,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项目少。
(1)生产过程消耗的原材料不直接构成煤炭产品的实体,辅助材料仅占成本的10-20%,能够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少。
⑵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迁村购地、青苗补偿、塌陷治理和采矿权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⑶井巷建设和维护耗用材料进项税无法抵扣。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国税机关认为煤炭企业采掘巷道为构筑物,应作为不动产管理,其所领用的支护材料、通风、供暖、照明、维修等所发生费用的进项税不允许企业扣除。
⑷增值税转型后,增量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但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存量资产不能抵扣,致使政策执行大打折扣。由于煤矿生产用设备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期间集中形成,正常生产期间新增设备较少,相应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
2、煤炭产品税率过高,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在当前煤炭市场极其严峻的形势下,高额的税负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3、由于上述原因,应纳增值税额增加,相应增加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支出13%左右。
降低煤炭增值税税负的建议
针对煤炭开采的特殊性和煤炭增值税过重的实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一)扩大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
1、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搬迁支出、赔偿支出等支出比照农产品税费政策执行。对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水资源补偿费、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和环境治理费用,比照采购农产品定率抵扣方法,按票据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扣除。
2、在未全行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前,将井巷等支出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煤矿的生产巷道是煤炭采掘过程的载体,是井下工作者进行不间断作业的场所,将随着资源开采的推进而逐渐坍塌,属于煤炭采掘过程中的一次性消耗物,在煤矿中起的作用类似于加工制造业的生产线,应允许矿井、巷道及以矿井、巷道为载体的通风、排水、井下通讯等附属配套设备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3、对充填开采中使用的填充料以进项税抵扣。矸石、粉煤灰等材料用于充填开采,虽不构成煤炭实体,但属于采煤过程中合理、必要的支出,其性质与井下使用的砖、石、砂、水泥等建筑材料相同。但用于填充的矸石、粉煤灰由于都是企业自产,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将充填开采中使用的矸石、粉煤灰等填充材料视同外购,予以进项税额退税。
(二)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将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3%
当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经济效益并不乐观,生产经营依然困难,同时落后的生产方式、危险的工作环境、较低的工资水平,需要大量资金来改善和提升。如果对煤炭企业征收高额的增值税,将进一步增加企业居高不下的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压缩企业微薄狭窄的利润空间,甚至将重蹈上世纪末煤炭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人才大量流失的覆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矿生产经营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鉴于煤炭企业作为国家的基础产业,应参照执行煤气、石油、天然气、供热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建议恢复煤炭企业13%的增值税税率。
(三)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设备的优惠政策
1、对充填开采的煤炭所承担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08】156号文件虽然将矸石列入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但未把矸石充填技术生产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列入具体的增值税优惠范围。建议仿照“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之优惠政策,允许对采用矸石充填方式开采出的煤炭所负担的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
2、扩大对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抵免税额范围。目前对节能环保、安全设备抵免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安全监测设备,设备范围较小、价值较低,建议将液压支架、采煤机等价值较大的设备纳入抵免范围,让企业真正享受到优惠政策。
(作者为山东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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