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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莆田市燃煤锅炉改造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通知

作者:中企碳中和服务网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发布时间:2015-11-16 12:51:11

中企碳中和服务网讯:

      福建省莆田市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莆田市燃煤锅炉改造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中提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可申报节能专项资金。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其中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术研发项目;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等不予支持。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15]4号)、《关于印发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莆政综[2014]58号)、《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的通知》(莆政综[2015]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5年莆田市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一)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

      通过实施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煤技术、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化改造,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包含燃用重油、柴油和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其它燃料的锅炉改造项目。

      (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

      主要围绕节能技改、节能示范和循环经济三个方面,有关选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违规审批建设等三类除外的项目。

      (二)示范试点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试点意义,对节能循环经济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所在单位综合实力较强。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具有适度的规模,在地区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应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且由用能单位为主投资建设(投资70%以上),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应具一定的规模和行业示范作用。

      (五)项目已建成投产,且投产时间在2013年以后(含2013年)。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须提供有资质的法定监(检)测机构出具的锅炉改造前后热效率测试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节能项目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六)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补助。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在完成能效提升同时进一步采取清洁化改造措施,达到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的,可按照规定分别享受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补助和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

      (七)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技改项目不予支持:

      1.未完成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4.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5.主要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6.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三、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一)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能达到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燃气锅炉排放限值的,以改造前登记在册的锅炉蒸吨为依据,每蒸吨给予补助7万元,市、县(区、管委会)财政各承担50%。试点示范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项目,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循环经济项目,结合项目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效果和投资规模,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市属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审核后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二)上报材料要求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或市属集团(控股)公司须提供下述项目申报材料(纸质材料3份,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严格控制文件大小;每个项目单独一个文件夹,大小不超过1MB):

      1.附有项目汇总表(分别见附件4、附件7)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从目录页开始每一页末右下角依次编制页码。

      (1)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

      ①封面和目录;

      ②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③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④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改造合同、主要设备订购清单、相关票据等);

      ⑤有资质的法定监(检)测机构出具的锅炉改造前后热效率测试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有效期检验报告;

      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2)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①封面和目录;

      ②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附件2);

      ③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④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⑤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⑥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⑦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个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⑧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⑩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为实际承担项目的企业,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集团公司应具体到最小的法人单位,即集团公司不能将其所属的多家子公司的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上报;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

      (三)有关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市属集团公司),并登录市经信委网站主页(网址为http://www.ptetc.gov.cn),点击左上角“项目资金网上申报”图标,进入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登录页面,注册账号并登录系统,然后在“项目管理”―“所有项目”中选择“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与节能循环经济专项(所属地区为莆田市)”,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上传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

      2、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或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15年12月7日前将上述项目申报材料(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同时完成线上审批工作。

      3、各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时间要求,逾期无法受理。

      市经信委能源科 联系电话:0594-2392843

      市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电话:0594-2692731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ptetc.gov.cn。

      附件:1.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2.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7.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改造项目汇总表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关键字:   专项资金 循环 锅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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