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科技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面向全国所有省(区、市),中央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省(区、市)安排奖励资金。这是继购买新能源汽车直接获政府补贴和免购置税优惠之后,又一项助推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利好政策。
通知要求,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这十个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和重点省市,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3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区、市)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万辆、1.2万辆、1.5万辆、2万辆、3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
在新能源充电设施奖励标准上,对于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最高。2016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为3万辆,奖励标准为9000万元,超出门槛部分,每增加2500辆,增加奖励750万元,奖励最高封顶1.2亿元。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重点省市奖励门槛为7万辆,奖励标准为1.26亿元,每增加6000辆,增加奖励资金110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封顶2亿元。奖励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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